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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对现代性的概括:平等

[ 录入者:can | 时间:2006-07-24 14:28:38 | 作者: | 浏览:218次 | 欢迎投稿 ]

  “权利的平等”与否并不是从现实状态衡量,但“状态的平等”无疑是以现实结果为衡量的。“权利的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状态的平等”更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这些份额是实际的,是现实可见的“利益”。“状态平等”无需对主体提出要求,它要求条件平等,利益平等,而由于人事实上有差别,它就实际上要以不同的标准来对待人,或用庄子的话说,是“以不平平”。23


  但我们有必要注意特别重要的一点:即那些有关基本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利益,又可纳入“基本权利”的范围,而被即便是“权利平等优先”的支持者看作是最优先的“权利”,此即所谓“生存权”,在这方面为所有人保障一种基本的生活水平,被普遍认为应当得到最优先的考虑,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底线的平等”,但它在许多社会里往往是不引人注目的,因为平等的状况不会从下面,而常常只会从上面去衡量。不过,我们必须注意:这种普遍接受的物质利益的最优先权始终是在“基本生存”的范围内给予的,24 它意味着一种弥补和救助,如果超出“基本生存”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可能提供、个人可能达到的最大利益、机会和发展时,那么,在此是否还必须采取措施使所有人达到最终状态的平等就是相当有争议的了。所以,有必要在状态和利益中区别“基本”和“最佳”。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的一些区别:例如前者是用同一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后者则是用不同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人;前者是要求人作出一定努力,或至少有一点付出(哪怕是写一张选票)的平等,后者则是无须付出,或至少是不要求付出、不以付出为前提条件的平等;前者是尚有待于个人去实现、乃至去争取的平等,后者是国家立即可付诸实施的平等,因而前者可以说只是一种潜在的平等,由于人的种种差别,实行的结果是社会还会有较大差别,甚至可以说总是导致不平等,后者的平等则是现实的,虽然总是需要某种政治权力的干预,但能够导致一个状态一概平等,或至少相当平等的社会。25


  率先进入“现代”的西方国家,在十九世纪以前的几百年中,随着宗教信仰、良心、言论自由的确立和普选权的获得,首先争取和达到的是第一种“权利的平等”,托克维尔所说的“身份平等”亦即这种平等。26 然后,随着本世纪以来“福利国家”的种种实践,第二种“状态的平等”也在一些西方国家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实现。


  现在我们想联系道格拉斯·雷(Douglas Rae)和罗尔斯(John Rawls)所使用的概念,主要分析一下“机会平等”的含义,下面我先就“机会平等”与其他平等概念的关系提供一张简单的对照表,列表的一个好处是比较清晰,不易含混;另一个好处是它们可以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省去许多解释的文字:





一 般 概 念





机会平等


结果平等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起点平等


终点平等





道格拉斯·雷:





前途考虑的平等


手段考虑的平等





罗尔斯:





机会的形式平等


与差别原则相结合的公平机会的平等


公平机会的平等





  列在上表中同一纵列中的概念的含意虽然大致接近,但还是不可能完全相同。比方说,右列中的“结果平等”“终点平等”自然可理解为是彻底的平等主义,而“手段平等”、“与差别原则结合的机会公平平等”却还是容有差别,“实质平等”的“实质性”也可以容有程度不同的解释。在左边一列中,“起点平等”的意思不言而喻,“形式平等”主要是指以同样一个标准对待所有人,而“机会平等”被列在左边,与“结果平等”相对立,显然与右边的其他观念也基本上是对立的,“机会平等”有纯粹形式的,完全起点的,但它也可以加入不同的“实质性”因素,比方说作为“公平机会的平等”,从而可能较前更接近于终点的平等。





  与前面“权利平等”和“状态平等”的区分联系起来,我们可以注意“机会”及“机会平等”的这样一些含义∶即它的目的与“状态”有关,指向一种实际状态(地位、权力、财富、声望)的改善,而尤其是指向某些职位,这些职位是一般人所艳羡并且有限的,因而这种改善常常并不止是要达到平均线,而是要超出平均线,甚至力求最大值,即要求“最佳”而不只是“基本”,就此而言,要求“机会平等”就常常不是要状态平等,而宁可说是要状态不平等。27 而另一方面,“机会平等”从其性质而言,又类似于上面所说的“权利平等”,即对这些机会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如果愿意利用,也还需要一定的付出。“机会”虽然可能带来状态的改善,但又并非现实。由于“机会”所涉及的是某些较高的利益,“机会平等”就必须是在竞争的基础上实行,就意味着在竞争中给所有人提供相等的机会,而这可能只意味着参与竞争的同等资格,同一条起跑线,衡量成绩的同一标准这些纯粹形式的、起点的机会平等,如果要再对条件不优越者给予某些特殊偏爱和关照,则这种“机会平等”就有了一些实质的含义。故此,“机会平等”是容有各种不同程度的解释的,从自然放任主义者到平等主义者都可能拥护“机会平等”,但他们所理解的“机会平等”当然相当歧异,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基本生存的问题不很突出,基本权利的问题也难以非议,“机会平等”又与人的最大幸福,人所能达到的最高目标息息相关,“机会平等”也就成为一个注意的焦点,同时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总之,我们在此所说的“机会平等”不是指生存,而是指发展,不是指基本权利,而是指理想前景,以政治领域为例,所有人平等的投票权一般并不意味着这种“机会平等”,而是否人人都能被选举担任某些高级职位却意味着一种“机会平等”。不过,现代社会的“机会平等”似更多或首先应用在经济领域,大量涉及到财产和收入、物质的条件和手段。下面我们来具体地看看道格拉斯·雷和罗尔斯的观点。

  道格拉斯·雷指出:“机会平等”有两种不同的涵义∶⒈前途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可能性;⒉手段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如果你主张前一种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那么你主要是考虑地位和职务,考虑不要给它们围上封闭的外墙,你可以宣称任何地位和职务对每一个人都不是封闭的,都没有任何涉及种族或身份的限制,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达到它们,然而你并不考虑他们实际上是否同等地拥有达到它们的手段和资源,而只是考虑地位和职务形式上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就够了。而如果你主张后一种一般考虑的机会平等,你就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他认为这两种平等不能够共存,实行一个必然取消另一个。28


  罗尔斯对“机会平等”主要提供了两种解释∶一种是“机会的形式平等”(farmal equality ofopportunity),亦即“唯才是举”的“前途的平等”(careers are open to talents);另一种是“公平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所谓“机会的形式平等”,就类似于上文道格拉斯·雷所说的“前途考虑的平等”。这种“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在此是受到他的第一正义原则限制的,即是在一种自由市场和立宪代议制的背景制度下,在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其中所有地位和职务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努力去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每个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在此权利是平等的,各种前途是向各种才能开放的,至于结果如何,机会是否能够同等地为人们利用,则任其自然,只要严格遵循了地位不封闭或开放的原则,就可以说这一结果是正义的,这也可以说是“自然放任主义的平等”。


  罗尔斯并不满意对“机会平等”的这种解释,他认为,由于这种解释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就使资源和手段的最初使用仍然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换言之,不仅人们的自然禀赋各各不同,千差万别,而且这些禀赋的培养,训练和发展也受到各人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的影响,这样,即使有类似天资的人,也可能因为其社会出身的不同而没有同等的机会,这样,分配的份额就不仅受到自然天赋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社会出身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所以,罗尔斯转向一种对“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解释”∶即他所称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比起“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来说进了一步,它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类似才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具体地说,按照这一原则,就有必要通过比方说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一种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补助金制度,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境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失去以后达到他们凭最初天质本可以达到的地位职务。在这方面对机会平等所需的社会条件的保障,还可以见之于高额累进税制、遗产税等防止产业和财富过度积聚的法律和政策。29


  这样,道格拉斯·雷所称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平等”看来就还可以一分为二,即我们可以设想,造成机会和最初起点实际上仍不平等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⑴人们之间存在的自然禀赋的差别;⑵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别;罗尔斯在“机会的形式平等”之上加上“公平”的限制,从而把影响机会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但还没有排除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机会的公平平等”补偿了人们因社会条件差异造成的手段匮乏,但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各种职务和地位的获得受能力和天赋差别的影响,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天赋高者自然有更多的机会进入较高地位和职务,这是否是合理的呢?许多人认为这是自然和合理的,而罗尔斯却为这还不够合理,仅仅排除了社会条件的干扰还不够,还必须考虑排除自然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正像没有理由让历史和机会的偶然因素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而且,如果不减轻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社会偶然因素也不可能完全地排除。只要家庭制度存在,排除社会和后天条件的任意影响的公平机会原则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地实行,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仅仅接受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把这一原则与另一种有助于同时减轻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的“差别原则”联系起来,即必须实行一种任何差别和不平等都应当最有利于主客观条件最差者的“民主的平等”(demcratic equlity)。
  以上所述对我们有一种澄清“机会平等”含义的价值,尤其通过罗尔斯我们看到∶如果要实行彻底的实质性的机会平等,最终就必须像罗尔斯那样尖锐地提出这一问题∶即人们对于他们的天赋是否是“应得的”(desert),他们的天赋是否完全属于他们自己?他们能否享有主要由他们的天赋带来的超过平均线的各种利益等等。


  除了“机会平等”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这一重要区分之外,我们还可以做一些别的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机会平等”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亦即“机会”是否是一个复数,在一个社会中,是否有多种多样的机会,每个人是否都有可能在其所长方面超过平均线而高出别人一筹,并且,这种种高低层次本身是构成一种等级序列还是完全价值同等?30 其次,“机会平等”中的“机会”是一般欲求还是最高欲求,是平均值还是最大值,是社会的最大值还是个人的最大值?最后,我们也许还可以区分“机会平等”的提供是稳定的还是不稳定的,是制度性的还是非制度性的,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和平的还是暴力的?等等,但一般说来,我们大概只能在前一种意义上谈论“机会平等”,因为“机会平等”是对制度的要求,它与要求个人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机会甚至创造机会完全不同。





注 释


  1 刘梦溪主编∶《中国文化》第11期,北京∶中国文化杂志社1995年7月,封二。


  2 “现代”(modern)显然不只是一个“时间性”的概念,不是一个简单的“现时代”或“当代”的概念,它还有着一个作为社会范畴的丰富性,并隐含着一种与它之前的时代、乃至与整个传统的对照关系,所以,我们可以使之进入一种历史的分析,可以讨论一种“历史上的‘现代’”这一看似悖论的主题。而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现代化”(modernization)常被看作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或者发展的必由之路,“现代性”(modernity)则看来更适合作一个批判性反省的范畴。本文将考虑到这些用法上的差别,而较多使用的还是比较中性的“现代”这一概念。


  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1。


  4 这一点自然翻译者感受最深,参见《论美国的民主》中译者董果良所写的“译者序言”第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4。


  6 同上。


  7 同上书,页1。


  8 同上书,页1、页4。


  9 这种差别可以见之于:假如我们把《论美国的民主》的书名改为《论美国的平等》,我们对这本书的感觉和预期会发生多大的变化。


  10 参见拉斯基为《论美国的民主》所写的“导言”,该书中译本下卷,页949。


  11 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页674-675。


  1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7。


  13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页59。


  14 同上,页275。


  15 同上,页58-59。


  16 严复、梁启超、梁漱溟等都已注意到这一现象。


  1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58-59。注意这些情况是考虑到:美国时尚在今天显然比欧洲风尚对世界和中国有着更大的影响。


  1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8。


  19 同上,下卷,页882—883。


  20 同上,页621。


  21 在类似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指出∶马克思的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认为社会的必然趋势是由迄今为止的阶级社会过渡到未来的无阶级社会,由按劳分配(这还是“资产阶级权利”)的社会主义发展到按需分配(一种实质性的平等)的共产主义;意大利马克思主义学者德拉一沃尔佩曾专门分析过马克思的平等观及其对卢梭平等主义的发展(参见《卢梭和马克思》,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韦伯以“理性化”概括西方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颇接近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区分,可视作是从另一角度观察这一问题,其“世界的脱魅”等观点也指出了现代社会在精神上的世俗化(参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对韦伯这方面观点的概述,尤其是页226-233。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梅因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法律的角度说明了社会从固定的等级特权过渡到平等的公民权利的变迁。然而,对正在到来的“平等”时代最为敏感,并对这种现代性采取了一种最为拒斥的抗议态度的思想家首推尼采,尼采在这方面的观点可参见《论道德的谱系》第二章第9节,第12节,第16节;《偶像的黄昏》“一个不合时宜者的漫游”第37-39节,第48节;《权力意志》(施莱希塔选编本、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111、116、118、120-122,125-126、135-136、141-144、163、167、170-171、175-176、414、459-461等。

  22 “时代与曙光与危机”,载:《中国文化》1996年12月, 第14期。


  23 《庄子·列御寇》。


  24 “基本生存”当然不是在仅仅能维持人的肉体生命的意义上理解,它还包括一特定时代或社会的文化认为作为人必须拥有的基本物。


  25 我们也可参考亚里士多德区分“数量平等”与“比值平等”的观点,他认为:所有内讧,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虽然在本来不相等的人们之间,倘若依据比例而作相应的不等待遇,实际上并不能说是“不平等”。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与他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现在的人们大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可是,在实践的时候,各人的主张又相分歧了∶有些人因自己在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一些人则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由于人们各取两种不同的途径,平民和寡头这两个类型的政体就特别流行于世间。门望(贵胄)和才德在各邦都属少数,但群众和财富却遍地都有。然而,一个按照寡头主义或平民主义(以财富或人数为凭),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史实已经证明∶这些政体都不能持久。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在某些方面予以“数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见《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页234。


  26 用雷蒙·阿隆的解释是∶“在他看来,民主就是地位平等。不存在等级和阶级的差别、组成集体的每一个人在社会上彼此平等的社会才是民主的社会。当然这不是说智力上的平等,因为这是荒谬的;也不是经济上的平等,因为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是不可能的。社会平等意味着不存在地位上的世袭差别,意味着人人都可以得到各种工作、各种职业、各种尊严和荣誉。”见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页240。这一解释从价值欲求上说,大致是符合托克维尔原意的,虽然托克维尔也预测平等的潮流事实上可能浸润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想把一切抹平。


  27 大多数人并不会以与大多数人相等而满足,而是更愿成为至少在某一方面出众的少数。


  28 Douglas Rae, Equliti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p.65-71.


  29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61、68。


  30 Douglas Rae的著作《平等》一书就特意用了“平等”的复数,并认为平等的实践就意味着平等“由一到多”的发展,参见:Equliti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131-144.又参见M.walzer所主张的一种“复合的平等”:Spheres of justice, New York: Basic books,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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