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机论文 经济论文 财会金融 文科史学 理科农业 管理论文 工学论文 音美艺体 医学论文 社会学类 政治哲学 法律论文 教师论文 应用文 教案 语文教案 数学教案 英语教案 政治教案 物理教案 化学教案 历史教案 地理教案 生物教案 考试 公务员考试 会计资格 自考 报关员 考研
>首页 -> 毕业论文 -> 政治哲学论文 -> 政治论文

TOP

打量文明的生死结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8-01-30 22:15:11 | 作者: | 浏览:73次 | 欢迎投稿 ]

(一)《老照片》编辑部收有数张清朝以降斩首场面的老照片。说起来,还得感谢洋人发明了照相术,后有好事者传入中国,这血淋淋的真实场面才会在刀起刀落之间眨眼定格。从照片上看,里外三层的围观者,表情或麻木、或惊愕,却也仿佛听得见那血溅耳膜的声响,这刽子手的刀也真是够快的了!斩人首级的围观场面,对今天的人来说,大概早已陌生了。但鲁迅先生在小说中却形诸笔墨,跃然纸上,让人过目难忘。斩首即死刑,与更早的中国对罪人施以“车裂”、“活剥人皮”、“凌迟”之刑相比,也许温和了一点,或者说“人道”得多。中国古代酷刑的修理面极大,其惨忍程度,也算是费尽心机,且名目繁多,花样百出。“车裂”即“五马分尸”,二千多年前“秦人不怜”的商鞅乃遭此极刑;而“凌迟”更是惨无人道,“以短刀脔割人之肌肤”,处处体现了一个“慢”字,差不多把肉割尽,把人折磨透了,才剖腹断首,所谓“千刀万剐”莫过于此。至于说到斩刑,这是官方最常见的一种处决方式,相对“车裂”、“凌迟”而言,快刀见锋见利之处,完全取决于刽子手的技能如何。此时的死囚,恐别无它求,最后一点心思,大概就是“仰仗”其刀落时的果断与洗练了。《聊斋》中有个无恶不作的江洋大盗,被斩时不愿死得拖泥带水,他大拍刽子手的马屁,称其“一流快刀是也”,果然一刀下去,干净利索,头滚出几步远,在地上打转,居然还能喊出“好快刀”三个字,这痛苦自然就少得多了。

(二)斩首允许众人围观,其动机一目了然,无非是想起到彰显正义、震慑人心、警示后人的作用。一生大闹台湾的李敖曾戏言之:“身体刑在执行方面,倒多少有今古之分,现代派是偷偷摸摸,古典派却光天化日,光天化日到公然立法为之的程度。”眼前这几张斩人首级的老照片,竟成了这“光天化日”之下惊世醒人的一份历史档案。只是照片上的围观者神情大都木然,让人多少有点怀疑死刑于社会功效的那点作用。“看杀人”与“被砍头”从来就是两回事,当那刀并未真的落到自己的头上时,其心理多少还是有一点“欢欣鼓舞”的。鲁迅先生在小说《药》中曾写到“看杀人”时,“那三三两两的人,也忽然合作一堆,潮一般向前赶”,然后“簇成一个半圆”……老栓向那边看,实际上鲁迅先生也在向那边看,但先生却看到了众人对生命的一种麻木和无聊——本是一件令人惊恐不安的事情,却兴奋得不得了,甚至趋之若鹜,“从两个脖子之间伸进脑袋去”,这种罕有的好奇心,以及心甘情愿地去承受死刑之后的那份快感,难怪蘸着人血的馒头可以当“药”来卖了。以一种莫名的心态去观赏对同类的惩罚,不独是中国人的爱好。司汤达笔下的于连被判死刑的那天,客栈里竟住满了人,连女人们也不甘寂寞,这种人性的复杂一言难尽,其中的几分快意亦未可知也。

(三)在中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过,死刑在其本质上,却是一种“报应刑论”的具体落实,在传统社会中,尤其深入人心。“报应刑论”的最大或缺就在于,完全视犯罪事实为个人行为的结果,从而忽略了其背后诸多的社会因素,包括不公社会的结构性压迫,以及大众传媒或个人成长背景所带来的种种心理误导等等。死刑暗藏“复仇”的因果,这大概是早已不争的事实。《水浒传》中就有这样的情节,在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那一段,李逵说,今日你想快死,老爷非要你慢死!说完,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当面在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才用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就是这要命的复仇行为,进而获得心理上的某种快慰,就这样,一刀一刀地将人性的弱点暴露毕至。各个时代的酷刑,都是以摧残和折磨生命为目的,其中的快意恩仇,实际上也是一部血淋淋的文明史。酷刑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君权之大,无所不在,生杀予夺,任其施为。所谓“法”,不过就是封建君王的一句话。君言一出,法理相随,不知又有多少人头落地。所以,李敖就说过:“我们看不到殷商的法律,却看到殷商的刑罚……从原始的意义来说,刑不是法律的名目,而是无法无天的名目”(《“缇萦救父”表示了什么?》)。乱世用重典,这是历朝法律的普遍原则。对一个国家来说,杀一儆百,重建社会公道,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标,以传统的观念看,这也无可厚非。可殊不知,死刑恰恰又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仅是刑律,同时还有着“以暴以暴”的另一面。而且,不管死刑的方式如何在变,万变不离其宗,总是逃脱不了“怨怨相报”这个历史循环。说到底,这反映出人类一种善良的无奈,在对付“恶”时,似乎还没有找到一种更好的办法,不如从肉体上灭之,对自己也算有了一个交待。死刑让人类的想象力在一个特定时期发挥到了极致。从最初对部落之间的战俘以石砸处死,到后来的绞刑、腰斩、车裂、凌迟、剥皮、活埋、火焚、斩首等等,这些林林总总的行刑方式,其中最不能让人接受的,就是人类以此来惩罚和折磨自己的同类,其残忍程度,有时让人类自己也打一个寒噤。

(四)死刑不等同于自卫,与正义的战争也不可同日而语。社会总是强调理性的,从生命权的角度讲,不能简单地将死刑合理化。死刑不论作为什么手段,在阻止人类犯罪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更无助于消除各种恶性犯罪。死刑牵涉到生命伦理的议题。赞成死刑,抑或提倡废除死刑,无论从法律、宗教、道德哪个层面来讲,其中的“生死结”,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质疑。人是生命的一种载体,但人的理性与理智,毕竟有别于其他生命。仅从生存的角度来看,在人类最初的潜意识中,多少还存有动物性心理。从一开始的合伙复仇,到后来五花八门的死刑实施,时不时体现出人类自身文明的两难境地。死刑的意义,并不能对人类最终的生命价值作出最理性的评估。也就是说,死刑从来就不是人性最完美的体现,更多的是以一种不顾理性的绝对方式,表达了对恶的复仇以及对生命的轻篾。以“正义”的名义处罚人,其实也是一种被掩盖了的不义。在西方,历史上教会、教派、政治集团、党派、民族对所谓“异端”的宣判,曾导致无数科学家、先进分子、大众精英、平民百姓葬身冤海。而这些死刑的判决,往往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并声言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加以实施的。布鲁诺何尝不是这样,教会对他就是以宗教裁判所的名义获得审判之权的,而希特勒则是通过国家机器对犹太民族推行疯狂的司法迫害。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将其视为社会公敌,必欲除之而后快,这种做法在有完善狱政制度的国家,难免会有“不正义”或“使用武力”之讥,其本质是简化了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当代刑学的核心内容是,强调以剥夺罪犯的权利来取代痛苦折磨,从对肉体的惩罚转为对其精神上的改造,罪犯不再是社会大众弃之惟恐不及的“恶人”,而是一个有理性的、可改造或可赎救的正常人。生命不是任何一种高尚目的的手段,更不是看客们的“玩物”。于是不断有人提出,以“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来取代死刑,其效力几乎同等,而且还可消弥人类“以眼还眼”长久已然的报复心理。在2000年4月间,台湾地区一个名叫“信望爱”的全球资讯网,在网上就“废除死刑”这一主题进行了投票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28%的网民反对废除死刑,有24%的网民赞成废除死刑,有42%的网民赞成“有条件的废除死刑”,即“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这项调查有没有权威性不得而知,但至少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死刑并不抱多大的信心。死刑的历史不算短了,恶性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减低,现代法律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报复犯罪,而是应当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论,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了。争论的一方,虽有着“威严”和“正义”,不免飘散出一点血腥味儿;争论的另一方,虽有着“宽松”和“理智”,却不乏人道和人性的温情……从1988年起,已有67个国家全面废除了死刑,有14个国家在刑法上废除了死刑,另有24个国家事实上已有10多年未曾执行过死刑。1999年4月,联合国有关组织通过决议案,要求所有会员国暂停死刑,并追求死刑的完全废除。决议案毕竟是决议案,各国政府还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死刑作出了自己的解释。2000年4月27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明确指出:中国保留死刑。死刑只适用于那些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但中国对死刑的实施十分慎重,中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死刑案件不仅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还要有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最后才能给予确定。尽管如此,中国却是世界上首倡“死缓”的国家。而在美国,1999年,美国天主教的主教们在受难周前夕发表了一项有关废除死刑的声明,其理由是“我们反对死刑,不只是为了那些犯下恐怖罪行的加害人,而是为了它对我们整个社会的影响。对死刑信赖度的增加,将势必毁灭我们每一个人。同时,它还是对人类生命越发不尊重的一个预兆。”由于国情不同,历史背景又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于死刑的或留或废,各国存在着政治、社会、文化、观念及现实等诸多复杂的因素,一时难以律同。但有一个事实是,当今各国对死刑都持有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而更加接近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电椅、枪决、注射),以尽量减少死囚在肉体上的痛苦,这不仅得到法律人士的普遍认同,各国的政治家们也不再我行我素,社会趋向“轻刑化”的做法越来越明显,而传统中“以命偿命”的观念正日渐式微。尽管在这个世界上,全面废除死刑的道路还十分遥远,但废除死刑,不仅是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更是捍卫生命尊严的一种吁求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既然死刑对恶性犯罪并无真正的遏止作用,与其这样,还不如让那些罪犯在漫长或有限的终生监禁中,真诚地对着灵魂自我忏悔。尽管这并不能洗刷他们身上的罪孽,但让他们感受一次同类对自己的宽恕,无啻于是对生命和文明的一种拯救。

(六)1946年10月1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处十二名第三帝国的要员绞刑。十五天之后,凌晨1时11分至2时52分,除缺席审判的伯尔曼和行刑前一天深夜自杀的戈林之外,其余战犯在监狱体操房临时搭建的三个绞架上被处决。这应当说是一次秘密处决,当时只有四十五名目击者在场。这与生发此文的这几张老照片上的情形大相径庭,或许正好坐实了李敖讲过的那句话“现代派偷偷摸摸”,而鲁迅笔下的阿Q先生,恐怕再也无法在那里眉飞色舞地吹嘘什么“你们可看见过杀头么”之类的话了。然而,就当死神在这些曾经显赫一时的战犯身边转悠时,第三帝国的外交部长约阿希姆•里宾特洛甫在听到宣判后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死刑……我连写回忆录的时间都没有了。”在绞刑架下,他又说出了“宽恕我的灵魂”之类的话,最后的愿望竟是“我的祖国恢复统一,为了世界和平,东西方能和睦相处”……假如这不是出自一个罪大恶极的战犯之口,我几乎就要相信这是一个神话般的预言,几十年后的东西德统一竟有幸而言中。可见,约阿希姆•里宾特洛甫在临死前讲的都是人话,这诚实而又近乎凄美的忏悔,现在的人若再想起他,还有什么不可以饶恕的呢?不妨再大胆地设想一下,如果当时对约阿希姆•里宾特洛甫执行的是“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的话,他写出的回忆录对后人、对生命、对世界是否更有其反思价值?既然大自然创造了生命,而生命中又有了人,任何强行终止生命的做法,总有点那么不尽如天意和人意。据说,伦理学中有一个多年未解的著名论题,即:为了全人类的幸福,心须将一个婴儿扼杀在摇篮里。这个难点的关键所在,就在于人类的幸福若是建立在一个幼小生命不复存在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幸福”又将是一种怎样的幸福呢?这虽与一个罪人之死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否处死了一个罪人,就可换取我们心灵上的真正安宁?其实,只要我们去战胜对邪恶的恐惧,并学会宽容,人类的文明才有真正的希望,因为人毕竟都是受教育的产物。所以,“只要不再杀人(包括死刑),人类才得以为人”,这句话是法国人马丁•莫内斯蒂埃说的,一直让我感怀不已。尽管我不是一个基督教徒,但仍想对这位严肃的人类史学家说一声“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类自己,阿门!”


需要完整,原创,优秀的毕业论文或职称论文请联系完全代写,专业的代写服务!,可以帮到你!
[上一篇]论美国新霸权主义 [下一篇]论政治文明建设的几个问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