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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观念中,社会公正总是与“平等”相联系的,换句话说,社会公正所以成为人类群体生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就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平等的道德诉求。在问题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人们如何理解了平等,也就如何理解了社会公正,也就决定了一个社会能够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其实,从柏拉图时代的思想家开始,直到今天,我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仍然依赖于这样的前提:在我们所构想的公正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同等的正义份额。一个人不会因为他拥有更多的技艺而拥有更多的正义,也不会因为他没有任何技艺而只能分享较少的正义份额。简单地说,医生不会由于医学知识的丰富而拥有比患者更多的正义。(注:这一思想在《普罗泰格拉篇》表达得至为清楚,参见Plato:Protagoras,Revised Edition,translated by C.C.W.Taylor,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1,P14—15。)
但是,由于思想方式和社会历史环境的差异,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度里的人们对于“平等”却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平等”更多地被理解为经济上的平等亦即平均。生活在春秋末年的孔子便曾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8](P2520),自此以后,无论是专制国家的统治者,还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大众,每每把他们对于社会公正的期望表达为“均贫富”,只有“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才是理想的社会状态。中国思想传统中的平等诉求,所强调的是结果的公平。人们首先想定的是一种“公平”的分配结果,而全部的政治、经济都要以这种结果为依归。平均主义在本质上是把全体社会成员固着在“齐一的”生活水平上,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直到上个世纪60—70年代,中国人还一直把消灭“三大差别”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途径。然而,事实证明,在平均主义观念指导下的社会安排,并没有使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相反却导致了极度的社会贫穷,个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怀疑的是,在平均主义原则指导下的社会分配肯定是不公正的,因为这种社会安排在控制社会成员之间差别的同时,也扼杀了那些才能出众的社会成员的天赋,从而抑制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创造力和想像力,我们的社会也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与中国传统的平等观念相反,西方近代思想家则更多地把平等理解为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把人理解为自由平等的主体,强调每一个人都具有与他人平等的道德价值。不过,在近代思想家那里,同等的正义份额并不是简单地换算成均等的财产份额,而是能力各异的社会成员的应得。循着这一思路,所谓公平分配,便是要建立这样一种社会安排,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应得的份额,近代思想家所强调的更多的是过程之中的平等。究竟什么是公平分配,近代思想家也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因为,如何确定每个社会成员的应得份额本身便是一个难解的问题。不过,博弈论的某些尝试或许对公平分配的理解是有意义的。以纳什为代表的博弈理论家,把分配简单地理解为参与分配的各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从稀缺资源在最小范围内亦即两个人之间的分配入手,试图说明什么样的商谈结果对于双方来说是公正的。为了解决两个人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博弈理论家设定了许多各不相同的情形,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在一个穷人和一个富人之间分配100美元的纳什问题。根据纳什的观点,双方将在他们的效用值乘积最大的那一点上结束商谈,其结果是30:70的稍稍有利于富人的分配。至于这个分配结果是不是真正的公平,我们在这里无意讨论。需要说明的是,两个人之间的分配毕竟是我们所能意识到的最简单的分配情形,如果把参与分配的各方扩展为三个人或者更多的人,由于博弈过程的复杂性,博弈理论家所说的公平分配可能会变成一个伪问题。但是,博弈论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在于,如果说社会公正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在价值分配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的话,公平分配的结果便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平均分配。换句话说,公正的社会不是一个无差别的社会,公平分配也不是要消灭差别。
这里不能不提及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阐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在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权利这一原则以后,罗尔斯又说:“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其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P79)。在其他地方,罗尔斯也把这一原则解释为“有利者的较高期望”也有利于“提高那些处在最底层的人们的期望”[3](P74)。同时,罗尔斯也推断,在最有利者与最不利者都有所增益的前提下,处在中间状态的其他人们也将获益。诚如一些正义理论家所指出的那样,罗尔斯的这一推论有些过于简单,因为在复杂的阶层结构下,某些阶层并不会由于其他阶层的获益而必然获益,但这并不能说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本身是错的。事实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过是强调了这样一种制度理念:我们的制度安排必须以推进所有人的基本利益为依归,如果说差别与不平等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实的话,那么,这种差别不应该是歧视性的制度规定造成的。换句话,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差别与不平等,不应该是那些处在较有利的地位上的人们对于最少受惠者剥夺的结果。
长期以来,每当论及与社会公正相关的问题时,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或者是“使大多数人满意”。时至今日,理论界也很少有人怀疑这一说法的正确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边沁“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翻版。按照边沁主义的理解,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按照一个人计算,多数人的幸福加在一起的总和一定要大于少数人的幸福,因此,多数人的幸福便要比少数人的幸福更加重要。按照这样的逻辑,基于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制度安排便是公正的。诚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定优于大多数人的痛苦,使大多数人实现最大幸福的政治也一定优于使大多数人饱尝最大痛苦的政治。但是,必须看到,仅仅以此来说明社会正义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个社会不能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筑在多数人的痛苦之上,但也没有理由把多数人的幸福建筑在少数人不怎么幸福或痛苦之上。其实,无论多少人的多大程度的幸福,都必须来得正当,边沁主义的致命弱点,就是“以一个人的失来掂估另一个人的得”[9](P35)。合理的社会安排不承认任何社会成员和团体利益的优先性,而是生活在不同社会地位上的社会成员都受到公平的对待。
三、社会公正:政治结构的绝对理由和首要责任
到目前为止,我们有关社会公正的讨论,都依赖于一个特定的前提:社会正义是无法在无政府的状态实现的,为了保证和增进社会正义,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选择更优良的政治制度。反过来说,维护社会公正就是政治结构所以存在的理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是要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结构在社会生活中充分承担起保障社会公正的责任。
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在论及国家职能时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食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者衣服穿。国家的义务是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9](P80)在直觉上,社会成员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如失业救济金、城市最低生活补贴等等都是国家提供的,然而,当国家这样做的时候,它不是在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而是在以它特有的方式维护着社会公正。
一直以来,关于国家本质与职能,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国家的阶级性,但却很少谈到国家的公共职能。按照较为流行的说法,国家就是暴力,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种说法虽然真实地描述了国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但却不足以指导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目标各异”的人们组成的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与威望、职业、职位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人们只能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阶层,每一个阶层也一定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利益和需求。以往,我们所以用所有的观念理解国家,其逻辑前提就是假定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天然地正当,某些阶层的利益天然地不正当。其实,如果我们意识不到生活在不同社会地位上的人们的利益都是正当的,我们将永远不会懂得社会公正的价值。
在由地位各不相同的人们组成的社会里,现实的社会生活必然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博弈论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揭示了社会生活的博弈本质。即使我们假定社会公正是每一个人的道德承诺,但在希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与团体之间,人们所理解到的“公正”也将是各不相同。在每一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下,“商谈”很可能会变成没有结果的过程。同时,我们也无法断定,某一个社会阶层,无论是社会成员中的多数还是少数,基于自身利益的主张就是正当的,于是,为了实现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社会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结构承担起无偏私的仲裁人的角色,而真正能够承担起这一责任的只能是政治结构。
在近年来有关社会公正的讨论中,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政府应该更多地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度安排与立法过程也要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这是一个误会。其实,作为无偏私的仲裁人,国家不是强势群体的利益代表,但也不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作为仲裁结果,国家的公共政策所以常常有利于弱势群体,也只不过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在实际的“商谈”过程中,“商谈实力”较弱的一方常常要做出更多的让步,所以,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对于社会公正的渴求也就更为急切。政治结构的责任是向社会输出不偏不倚的仲裁规则,防止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不至于变成弱肉强食的群体。
国家所以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维护社会公正。现代国家显然通过税收等一系列的公共政策和法规执行着某种再分配的职能。如我们在前面所说,这种再分配的目的不是要消灭差别,但却总是要把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这一意义上说,国家的责任就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和可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前景,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
国家的这种再分配职能是否正当?上个世纪下半叶,这一问题曾经成为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诺齐克认为,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的公平原则所支持的是“再分配福利国家”,这种观点“没有严肃地对待个人,因为他要想象一种税收制度,类似于强迫的劳动,这将使某些个人的才能成为那些没有这些才能的人们实现其目的的手段”[10](P16)。在表面上看,诺齐克似乎更多地尊重了个人自由,但在这种表象背后,他却是推卸了国家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近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国家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是不可取的。因为市场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在促进技术进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市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本质上,市场经济毕竟是一种以个体为本位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经济行为人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市场能够有效地提供有用的私人产品,但却不能合理地调解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要求公正的经济,但是,市场交换中的公平并不能简单地换算为社会公正,市场带来的效益也不等同于广泛的社会福利。如果任由市场规则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没有一个良好执行再分配职能的政府,必将导致公共产品的匮乏和严重的社会不公正。
现实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不可能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全部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发展过程中,我们社会中也出现了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虽然如何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对于这些问题进行评估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毫无疑问,仅仅靠市场力量无法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我们社会的政治结构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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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8] 论语[M].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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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tephen Mulhall,Adam Swift.Liberals & Communitarians[M].Malden:Blackwell Publishing,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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