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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有组织犯罪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8-06-07 23:55:23 | 作者: | 浏览:5次 | 欢迎投稿 ]
浅论我国有组织犯罪
目 录
1.有组织犯罪的概念.......................................................................................................................2
2.有组织犯罪的结构特征................................................................................................................3
2.1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3
2.2 有组织犯罪的层次性.............................................................................................................4
2.3 有组织犯罪的固定性.............................................................................................................5
3.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6
3.1 社会原因................................................................................................................................6
3.2 经济因素的影响.....................................................................................................................6
3.3 失业问题................................................................................................................................6
3.4 腐败现象对有组织犯罪的影响.............................................................................................7
3.5 外来因素的影响.....................................................................................................................7
4.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和发展趋势....................................................................................................8
4.1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类型.............................................................................................8
4.2 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8
5.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9
5.1 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的预防.....................................................................................9
5.1.1 减少商品短缺现象的存在..............................................................................................9
5.1.2 加强违禁品管理和控制..................................................................................................9
5.1.3 抑制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9
5.2 断绝犯罪效益.......................................................................................................................10
5.2.1 阻止犯罪效益的实现....................................................................................................10
5.2.2 建立事后的没收制度....................................................................................................10
5.3 增加犯罪成本.......................................................................................................................11
5.3.1 加强证人保护措施........................................................................................................11
5.3.2 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11
5.3.3 建立制裁其与犯罪组织非法交易的法律体系............................................................11
5.3.4 建立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的国家反有组织犯罪机构........................................11
5.3.5 加强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合作....................................................................................12
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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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有组织犯罪
摘要:有组织犯罪越来越成为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恶性毒瘤,如何从根本上遏
制这种邪恶势力,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鲜明
的特征、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发展演变趋势等问题的深入分析,在摸清
楚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潜在规律以后,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预防、断绝犯罪效
益、增加犯罪成本等几个方面提出有效预防和制止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特征 成因 对策
新中国成立之后,短短几年之中,在大陆清除了黑社会势力,将上述的社会渣
滓荡涤殆尽,乃成为政府一大壮举和载入史册的辉煌业绩。然而,改革开放将国门
刚刚打开不久,在特区深圳就出现了境外黑社会公开入境进行犯罪活动,在沿海
以及其他边境都相继发现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其犯罪活动的重点是发展组织,
布建网点;涉枪犯罪,制造恐怖;制贩毒品,走私贩私;制贩假币、假证,组织偷渡,
进行经济诈骗;绑架暗杀,敲诈勒索;聚财、嫖娼、制黄贩黄等等,蓄意制造恐怖事
件和社会丑恶现象。
与此同时,在内地许多地区,随着商品经济大发展和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诱
惑,我国刑事犯罪集团逐年剧增,两劳释放人员和地痞流氓也乘我国改革开放过
程之中的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之机,纷纷组成了帮派、团伙,充当“第二政府”,
欺行霸市,横行乡里,敲诈勒索,黄色淫乱等等,对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安
全带来严重危害。
进入90 年代以来,黑社会势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在我国报刊、电台、
电视台等宣传媒介中,已成为高频率词汇,一批批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在全
国各地的犯罪活动,令人发指,一批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被严惩。
1.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见解各异,至今没有统一。主要有以下几
种:
1.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如“集团犯
罪就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并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通常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
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
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
是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除了犯罪集团之外,犯罪团伙是为犯罪而临
时形成的联合体,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组织性。
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
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上述任何一种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称为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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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有组织犯罪
4.行为组织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并不是指的犯罪主体的组成特征,而是
指犯罪的行为特征,只要犯罪行为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不管是否为犯罪组
织所为,都应称为有组织犯罪。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因素,但片面性也比较明显,
对有组织的文字含义的理解多有歧义。所谓“有组织”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
主体的组成结构,二是行为本身的组织性。第一种观点正确揭示了行为主体的组
织结构,但忽视了行为本身的组织性内容,因此不能包容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确
是有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试图以行为
的组织性说明行为主体的组织性,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两个不同质的概念并列
也是不准确的。第三种观点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组织、恐怖组织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犯罪集团是刑法总则对所有犯罪组
织所做的共性规定,反映的是所有犯罪组织的一般特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
怖组织仅仅是两个具体的犯罪组织。该种观点没有正确揭示三者间的关系。第四
种观点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但行为的组织性不能代表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
将二者混淆同样是不准确的。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
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之所以如此界定有组织
犯罪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有组织犯罪都表现为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
定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
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也可称为有组织犯罪。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
鲜见,且渐成增长之势,亦应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范围。
2.有组织犯罪的结构特征
2.1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组织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安排分散的人或事务使具有
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系统配合关系;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在此研究的组织主要是指严格体现内部层面系统性的集体。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结构上分析,它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
组成人员之间具有一种在特定宗旨的支配下形成的联结性,互相之间具有配合关
系,从而使其具有了整体的色彩。
从组织的发育程度上分析,有组织犯罪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团伙犯罪,
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表现为犯罪人的简单联合,尚未形成犯罪组织,是共同
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第二阶段为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成熟阶段,是有组织
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犯罪集团的特征是:(1)必须是
三人以上。(2)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是指其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3)具有实施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4)具有一定的稳
定性,即各种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
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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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第三个阶段是黑社会犯罪阶段,即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黑社会犯罪
的定义尚难确定。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具有严格的内部结构系统和高度组织化
的犯罪组织。其成员在组织授意下,以暴力、恐吓与贿赂腐蚀等基本手段为后盾,
长期稳定地围绕获取非法经济政治利益这一根本目的所实施的一切犯罪活动。”1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犯罪的概念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二者之间
是同一关系还是异质关系,理论界亦见解分歧。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
黑社会犯罪两个概念不存在质的差别,只有量上的差距,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
概念必须建立在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基础上,不能单独存在。所以,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是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性质,但还不具备其全部特征的有组
织犯罪。
从主体构成上分析:犯罪集团、单位、自然人均可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单位是一种组织,并非单个的自然人。单位犯罪是其
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的利益按照单位集体意志所从事的犯罪,
是社会组织实施的一种整体犯罪。单位犯罪无论从结构形式上还是行为特征上都
具备了有组织犯罪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的形式。
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必须是二人以上才能形成。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独的
个人,显然无所谓组织性。因为要安排分散的个人使其行动上相互配合形成系统,
只能是两个以上的人才有可能。单个人即便是行为上有计划、有安排,但不能形
成与其他人的相互配合,不属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2 有组织犯罪的层次性
层次是指相属的各级机构或同一组织中不同地位的人形成的不同层面。有组
织犯罪的层次性主要是指犯罪组织之内或犯罪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
关系,既有首要分子,也有普通成员。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
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首要分子是确定犯罪组织的关键。因为
犯罪组织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首要分子实
施的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组织是被首要分子所领导的,没有首要分子,就没有
犯罪组织,也没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由于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掌握的信息最多,
享有的权威最高,因此,集团成员以及整个犯罪群体的动机内容,都会在首要分子
指导下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个别人物在集团犯罪中的权威越高,特点越明显,他
对其他人和整个群体的影响也就越大。首要分子就是犯罪组织中的核心层次,其
他成员环绕首要分子,形成第二或第三层次,并与首要分子直接形成隶属关系。研
究人员发现人的精神成熟性越高,他的调和程度就越低,因此,在较稳定持久的犯
罪组织中,必然呈现出成员水平悬殊,上下等级分明,地位作用差异较大的格局。
如果没有差别或差别不大,则难以自行调和统一,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之中,
这种层次性尤为明显。黑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系统是“金字塔”形,由上至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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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三层:领导核心层,中间层和行动层。领导核心层是整个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大
脑中枢,全部是由首要分子组成的。在国外称之为“教父”、“教皇”、“会长”,
国内的黑社会组织,则称为“老大”、“帮主”、“头儿”等。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
负责黑社会组织的统筹管理,最终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政策和重要内部事务,但
一般不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中间层一般是由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各分支首领组成,
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大都是首要分子。中间层享有具体讨论决定组织内部重要
事项的权利,其主要职能是传达领导核心的指示,指挥控制行动层的具体活动。行
动层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最低层,是由普通成员组成的层面,他们直接受命于中
间层的指挥,是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三个层面的隶属关系非常明确,相互之间
必须绝对服从,不能逾越。这基本上形成了所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定式。
2.3 有组织犯罪的固定性
固定性首先指的是犯罪组织的结构体系相对固定。这种组织结构一经形成在
较长的时间内不会变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呈现出一个渐次强化扩展的特
征。有组织犯罪如果不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予以打击,就会迅速地扩展组织,
犯罪组织整体性得到加强,犯罪组织产生的影响力扩大,组织成员日益增加,组织
结构不断完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有的学者对犯罪组织的固定性定义为“固定
性的基本含义是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的联合体准备长期存在。”显然考虑到了
这种以整体形象出现的联合体本身所具有的固定性。
固定性其次指的是犯罪组织内部层面一旦形成则会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
稳定的状态。内部层面就是犯罪组织的结构形式。所有的犯罪组织内部都有一定
的构成层面,都有领导层与被领导层。非此无以显示整体中的系统。犯罪组织整
体性的固定有赖于其内部构成层面的固定。如果组织内部的结构紊乱,矛盾丛生,
组织整体则会四分五裂。由于其内部层面是在不断地实施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是
靠犯罪实力支撑的,因此就带有某种被其成员认同的合理性。内部层面得到组织
成员的认可也是其稳定性得以存在的一种内在因素。
固定性再次指的是犯罪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基本固定。尤其是首要
分子和主要成员基本固定。成员的固定是组织固定的首要条件,表现为在某一犯
罪组织中其首要分子从该组织形成时起到被打掉为止,其主要成员都是固定不变
的。沈阳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浙江温岭以张军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
重庆破获以张君为首的犯罪组织也是如此。在犯罪的过程中,其主要成员被打掉
或死亡之后还会有新的首要分子产生,而首要分子多从内部产生。
固定性最后是指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完成多次或不定次数的犯罪的行为模式
的固定化。任何一个犯罪集团都有其行为上的某种特征,而其实施犯罪活动时这
种行为特征会被顽强地表现出来,形成该犯罪组织所特有的行为模式。如刑法对
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行为的界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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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模式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见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甚至是认定犯罪
组织性质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所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
3.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如此严重的有组织犯罪背后蕴涵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和条件,其中既有宏观方
面的原因和条件,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和条件,更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和条件,可谓
多种因素综合互动的结果。就中国大陆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萌生与发展原
因来看,即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和条件,又有现实方面的原因和条件,既有自身方面
的原因和条件,又有外来的原因和条件。
3.1 社会原因
社会发展使犯罪走向集团化。人类社会从原始人群逐步发展而来,随着社会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由生产的高度现代化和社会化,使当今社
会的许多犯罪单靠个人的力量去实施是难于完成的,诸如抢劫银行、走私、抢夺
枪支、弹药、劫机等,必然依靠多个人的通力合作才能较顺利地完成,为此一些犯
罪分子组成团伙,甚至集团化。可见,犯罪集团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3.2 经济因素的影响
大陆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带来了社会的繁荣景象,但也为社会治安伏下了
诸多难题。有了私有经济,必然产生私有观念,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不惜制造伪劣
商品,偷税漏税乃至一部分私营业主与社会恶势力沆瀣一气。依附于少数不法经
营者的流氓打手结伙成团危害一方。在经济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的交替可能导致
某些暂时的混乱和无序,有的合法企业因缺乏政府控制和法律约束而变为犯罪组
织。
商品经济酿就了人们对金钱的极端崇拜,传统人际关系的温情被物质利益的
冲突所淡化。人们看重的是尽可能多地赚钱,而赚钱的手段却不再受到注意,哪怕
是犯罪所得,也一样地被人羡慕和向往。
3.3 失业问题
我国一直积留着大量隐性和显性失业人口。8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出现
的人口大易位首先发生在失业者行列,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来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
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网络,社区约束力大大削弱。外流人员的行为随意性极大,
遇有适当的条件或偷或抢甚至绑架勒索.贩毒走私无所顾忌。部分人被吸收加入
黑道组织或者滚雪球般由小团伙向大集团发展。中国大陆现有一个由城乡失业
者、失学少年、未被安置的“两劳”人员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游民阶层,他们精
力充沛无所事事又自控能力差,在严峻的生存环境面前,容易产生自救性的互相
协作心理,一旦引导失当则极可能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中国大陆的带有黑
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大多是由团伙犯罪演化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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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腐败现象对有组织犯罪的影响
当前,腐败现象已成为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影响面广、危害大、全社会关
注的焦点问题。由于腐败破坏公平正义感及法律尊严,因而极大地破坏社会风气,
刺激诱发犯罪心理。可以说,近年来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是刑事犯罪,特别是有组
织犯罪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当警方打掉一个或一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
伙或犯罪集团,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社会渣滓能在一个地方多年称王称霸,
胡作非为,横行不法呢?为什么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中由党和政府派出的侦查人
员居然要经过长时间的艰苦调查才能侦破案件呢?甚至不了了之?剖析典型案例
人们发现:几乎在每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后面,都有一张渗透到党政
部门或执法机关的“关系网”,都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犯罪分子充当“保
护伞”,致使流氓恶势力与某些社会腐败现象勾结在一起。有的司法人员对一些
有组织犯罪活动视而不见,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
责。所有这些都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同有组织
犯罪作斗争的信心。
当前,我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处于上升之中,古今中外都证明此类
犯罪与腐败现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腐败现象既诱发着有组织犯罪,同时
又严重削弱打击力度。要从根本上抑制有组织犯罪的增长,必须有赖于党和政府
反腐败斗争成效的提高。
3.5 外来因素的影响
随着中国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特别是与西方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
增多,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不可避免地涌入国门。在这一特定大环境下,境外黑社会
组织也不断向大陆渗透,加速了内地黑社会势力的滋长。80 年代初,广东省,深
圳、佛山、珠海、广州等地相继挖出50 多个黑帮组织,大部分是由香港地区黑道
人物操纵的。他们有的到内地进行抢劫、敲诈勒索、贩毒、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
活动,有的在内地招兵买马,建立据点;也有的为逃避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打击,到
内地来“避风”;还有一些境外黑社会组织要把中国开辟为跨国犯罪的一个战场
或通道,如国际贩毒组织。近年来,境外黑社会组织对内地的渗透活动不断加剧。
它们建立组织、设立据点、实施犯罪、规避法律、向国家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等
行为给内地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样板,为内地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犯罪演化起了推
波助澜的作用。
另外,近年来,大量海外影、视、文学作品进入内地,这些作品有的着重对暴
力、色情、黑社会势力进行渲染,对青少年腐蚀很大,使一部分人对“黑老大”的
人生规则、生活方式顶礼膜拜,刻意模仿。有的青少年在看了几部关于海外黑社
会的影视或书籍后,便勾结劣迹青年,结帮成伙,仿效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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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和发展趋势
4.1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类型
(1)地域型。指常常在某一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是黑
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的一种,也是现阶段中国大陆黑社会势力特点的重要表现,
说明其活动范围有一定局限,其势力范围往往是一个城市的一部分,一个乡镇或
其一部分,对于其势力范围之外影响不大。如辽宁盖县段氏犯罪集团,哈尔滨宋永
佳、王伟范等犯罪集团均属此类。
(2)流动型。以流窜犯罪为主的黑社会势力,以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扒窃、
掂包作案为主,其流动性很强,有的可达十几个省市区。发展集体成员多用滚雪球
的办法,有犯罪前科的居多。例如:“1994 年3 月在山东省东营市召开的万人公
判大会上,随着法官长达3 万多字的判决书的宣判,宣告了来自内蒙古以高志广、
李锦伟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特大盗窃集团的彻底覆灭。这个拥有6 个团伙,80 余
人的职业化盗窃集团,先后流窜全国18 个省、市、自治区盗窃作案470 余起,其
中杀人大案2 起,撬盗保险柜大案112 起,盗窃现金、国库券及贵重物品总价值
230 多万元。”
(3)帮会复辟型。由老帮会分子为骨干组织起来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
团。例如上海警方1995 年春天破获的“大刀帮”,就是继“生死帮”、“天龙帮”、
“九人帮”、“十兄弟”、“卫守党”第十几个影响较大的帮会覆灭后又一个发誓要
重振上海滩“青洪帮”当年“雄风”的黑帮集团。
(4)境外渗透型。境外渗透的黑社会势力主要以内外勾结的形式出现,即境外
黑社会在大陆发展组织,扩充力量。有些则由黑社会头子或骨干在大陆以合法身
份直接组织、指挥。
4.2 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代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从总体上说是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
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的黑社会势力。当前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虽然还未具备旧中国黑社会和港、澳、台黑社会以及国外黑社会那样组织严密、
规模庞大的组织,但就其发展的广泛性,特别是犯罪的严重性,作案的能量和作大
案、要案的比例明显增大,“武装化”程度增强,作案手段更加凶残,趋于职业化、
智能化、现代化,已达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应该看到,大量的团伙会而且一定会
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从某种意义
上说就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预备队,或者说是其初始阶段,如果打击不力,综合
治理工作跟不上,中国重新出现曾一度消失的黑社会犯罪是有可能的,因此,我们
绝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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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犯罪市场是犯罪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而犯罪预期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则是犯
罪“理性人”、“经济人”实施其犯罪行为的活动准则。加里·贝克尔也认为“人
们成为罪犯,并不因为他们的心理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而是‘成本’与‘收益’
的不同”。因此,对于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预防,我们可以从控制有组织犯罪的
犯罪市场,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或者增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成本为直接目
标,从现实可行的各个方面来构建我们的预防措施体系。
5.1 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的预防
5.1.1 减少商品短缺现象的存在
与正常市场相对应的犯罪市场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正常市场上不
能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要求。绝对或者相对匮乏的商品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关注的
目标,如我国的高档汽车、原油、香烟等,由于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客观上形成了
较为有利于卖方的市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就可以通过非法的手段或者渠道(例
如走私、贿赂等方式)获得该种匮乏的商品,以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减少或者消除
商品短缺的现象,就成为我们控制预防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经济全
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WTO组织,但特定商品的相对匮乏是不可
能在短期内消除的,我们必须尽快在国内形成统一大市场,同时大力发展与他国
正常贸易活动,尽量压缩萌发利用“双轨”进行牟利的土壤。
5.1.2 加强违禁品管理和控制
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禁止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是,需求
并没有因为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被禁止而消失,因此,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是对违
禁品的需求诱发了特定的犯罪行为。这些违禁品由于为国家所禁止,因而形成了
较高的市场价格,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从事该类行为既容易获取超高的利润,也
容易形成垄断的市场地位。贩卖毒品、贩卖人口、聚众赌博、组织卖淫、贩卖色
情物品、组织偷渡等犯罪形式都是有组织犯罪从事的典型的违禁品犯罪活动。因
此,对违禁品的严格管理也是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必要措施。应该注意的是,现在国
内外有学者从违禁品制造了犯罪的角度来讨论“非犯罪化”的问题,即主张将一
些不可消除的犯罪行为合法化,可能更有利于社会,“性产业”合法化的讨论也在
我国学术界沸沸扬扬的开展起来。我们认为,无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从违禁品自
身性质来考虑犯罪,可以赋予我们思考有组织犯罪一个新的角度。
5.1.3 抑制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
与前两个方面相联系,犯罪市场的形成必须要有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方,
否则非法商品和服务将不能实现其“价值”。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在经
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膨胀的趋势,因为经济的全球化意味着市场的进一
步发展,全球化下的需求必然较一国条件下的需求,无论在范围、品种和质量上都
要大得多,这中间当然也有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但是,抑制这种需求却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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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比前两个方面更为困难的事,因为这其中包含有消费者心理偏好的内容,而这
又受到商品短缺和犯罪化的影响。所以,犯罪市场形成的三个方面应该联系起来
考察。
5.2 断绝犯罪效益
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5.2.1 阻止犯罪效益的实现
现行的财务审查和管理制度,使得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收益并不能像合法收入
那样可以自由、任意地被使用。犯罪集团必须将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各种
形式转换成形式合法的收入,这就是洗钱的行为。洗钱的方式有多种,基本的方式
可以分为通过形式上合法方式的洗钱和采用地下非法的方式洗钱。通过合法的形
式洗钱,一般表现为用非法所得直接购置动产或不动产;预先成立公司,经营合法
的业务,通过合法业务转移利润等,这些方式都必须依靠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来进
行;采用地下的非法方式洗钱一般是进入地下钱庄、地下赌场直接进行汇兑和转
帐等。对洗钱行为进行控制,可以阻碍非法所得的实现,因此,世界各国以及国际
社会对洗钱行为采取了各种较为有效的法律以及金融制度上的措施来防范洗钱
行为。
对我国而言,控制洗钱,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从立法上扩大洗钱罪
中有关犯罪行为的范围,从而为打击洗钱建立一道严密的法网;在司法的过程中,
建立相应的协查制度,特别应当在国际层面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2)在金融制度
建设上,中央银行把打击洗钱活动列入金融监管职能之一,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
条例和规定;建立了解客户、保持交易记录、交易申报、嫌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中央银行还应当就洗钱活动向有关司法部门、国际组织和国外寻求及提供协助与
合作等。
5.2.2 建立事后的没收制度
有组织犯罪以牟取经济利益为其最终目标,而且以其非法收益为其存在、发
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建立没收有组织犯罪非法收益的制度,
剥夺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资本,也就剥夺了其强大的犯罪能力。传统的自由刑对
犯罪组织来说威慑力并不大,只有从财产和自由两个方面全面打击,才能一并瓦
解其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有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存有缺陷,
主要是没有将没收非法收益作为一项普遍的制度,这就为犯罪组织“断肢保身”
留有了空间。组织的下层成员随时可以补充,但对组织整体却影响不大,上层成员
即使已被处罚,但由于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收益,难以撼动整个犯罪集团的根基。
当然,仅仅在实体上规定该项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程
序上建立类似于英国、美国等国家的举证倒置制度,例如美国的《受犯罪组织影
响和腐败组织法》专门为防止黑社会组织向合法领域渗透作了明确规定,处以刑
事没收时,不要求检察官予以严格的证明,只要有超过合理程度的怀疑,即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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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有组织犯罪
犯罪与没收财产之间的关系,使刑事没收制度更加切实有效。针对我国的有组织
犯罪,在实体法上增加没收有组织犯罪非法收益的规定,在程序上借鉴英美国家
的相关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有必要并切实可行的。
5.3 增加犯罪成本
增加作为与犯罪效益相对应的是犯罪的成本,是与控制犯罪效益相对应的,
针对有组织犯罪,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5.3.1 加强证人保护措施
由于有组织犯罪有强大的犯罪能力,对社会公众的压力比一般犯罪要大得多,
这往往对证人出庭作证构成威胁,证人因畏惧报复而不敢作证,最终使这些犯罪
人得以逃脱法网。为对抗这一态势,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强化对证人作证的保护。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更多考虑的是运用治安行政法规、刑事法律对打击、报复
证人者予以处罚的方法来实施证人保护,缺少在程序上的预防性细节保护措施,
对司法机关如何切实保障证人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没有具体规定,这对于我们打
击有组织犯罪非常不利。我国可以借鉴德国以及美国的一些做法,对证人身份保
密制度进行完善,推行对证人进行安全隔离等制度。
5.3.2 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
这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包括窃听、监视等方式。其中会涉及到打击犯罪和保护
人权的问题,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这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赋予相应的
国家机关过大的权利,或者说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能否不顾一定的司法原则?
我们认为,对于特殊的侦查手段可以采用,但应该慎重,合理的模式是先通过立法
的形式确立它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且应当将特殊手段的适用领域限定在非常有
限的范围。
5.3.3 建立制裁其与犯罪组织非法交易的法律体系
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治腐败。因
此,制约公务人员行为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制约公务人员与犯罪组织的权钱交易,
把公务人员的非法化行为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公务人员真正做到廉洁奉公。只有
这样,才能防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各个领域的发展,特别是在合法领域的发展。而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一切权钱交易的行为犯罪化,使这方面的犯罪行为受到
法律的制裁。必须继续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将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成本提高到更高
的水平。
5.3.4 建立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的国家反有组织犯罪机构
有组织犯罪的职业性和隐蔽性要求反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具有职能化、专业化
和效能化的功能。只有设立专门化、职能化的机构,才能提高反有组织犯罪的效
率,及时地处理有组织犯罪的案件,降低犯罪活动的成功率和破坏面。为此,我国
政府非常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建设和完善。我国公安部刑侦局专门设立了
“反有组织犯罪处”,各省、市公安局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机构。这些机构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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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有组织犯罪
极大地提高了反有组织犯罪的效能,但仍应当在职能划分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得
到进一步提高。
5.3.5 加强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其他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打击本国的有组织犯罪;此外,还应该积极参加国际合作,
配合、协助它国的打击活动,包括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信息
情报的收集和交换以及人员交流;参加国际研讨会,增强学术的交流;互惠的进行
司法协助,如引渡、代为搜查和调查、刑事诉讼转移管辖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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